本站讯 7月29日至30日,基层社会治理与“两委”组织法修法研讨会在校区举行。本次会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办,山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协办,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承办。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小涓,山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光峰,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竞,山东大学(威海)副校长黄凯南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许振超主持开幕式。来自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民政部,部分省市县级人大、政法委和民政系统,以及山东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山西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烟台大学等政府机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共计80余人参加研讨。
开幕式上,江小涓在讲话中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不断迈向现代化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中,《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实施以来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随着我国步入社会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实施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希望法律修订草案起草单位能够充分交流,深入研讨,认真吸收会议成果,加快法律修订步伐。张光峰介绍了山东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建设委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重心下移、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社会治理格局方面开展的工作。张竞介绍了威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以及威海市创新基层治理和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表示威海市将积极学习各地基层治理的先进经验,加快推进精致城市和幸福威海建设。黄凯南详细介绍了山东大学(威海)法学学科建设和发展情况,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的召开,推动校区法学和公共管理等学科的发展,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与“两委”组织法修法贡献山大力量。
会议分四个阶段展开研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事务室主任王进主持第一阶段研讨。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治理司、山东省郯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威海市桥头镇党委与会代表分别介绍了“两委”组织法的实施现状以及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两委”组织法修改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来自山东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会学者分别从“两委”组织法修改背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村居自治中党组织的核心地位、自治组织体系以及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和法治建设等角度提出了修法建议。会议第二阶段研讨由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肖金明主持。上海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山东省民政厅、陕西省人大社会建设委、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治理司、江苏省民政厅和威海市冶口村的与会代表分别介绍了“两委”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法建议。提问交流环节,来自山东大学(威海)、中央民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的与会学者就“两委组织法”的法律名称、立法体系、实施主体等内容进行了热烈讨论,民政部一级巡视员李健对相关问题进行答疑。会议第三阶段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陈金钊主持。民政部、黑龙江省人大社会建设委、重庆市民政局、威海市环翠区、温州市民政局、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的与会代表分别根据基层实际情况,提出“两委”组织法修订建议,认为修法应与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健全社区自治组织等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问交流环节,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威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与会学者对村居自治的内涵、“两委组织法”的定位、立法与政策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第四阶段研讨由王进主持。中央民族大学、山西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烟台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东大学等多所高校的学者围绕党的领导和居民自治关系、城乡一体化建设与修法、基层群众自治的监督与保障以及基层治理中的自治、德治和法治关系等问题,对“两委”组织法提出修法建议。提问交流环节,中央政法委法治局副局长李利军对各位专家学者的提问和讨论进行了回应和补充。
闭幕式上,全国人大代表朱朝治希望要不断加强基层治理理论研究与指导,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大力实施人才振兴战略,引导更多年轻化人才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为基层治理提供人才支撑与智力支持。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郭军总结了自2010年《村委会组织法》修订以来基层社会治理和村居自治取得的成效,强调了面对新问题和新情况修改“两委”组织法的必要性,充分肯定了各地村居自治实践探索的创新和经验,认为本次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会议成果,尤其是来自各领域、各方面与会代表对“两委”组织法修改提出了建设性的论证观点和具体修法意见,希望在本次研讨会形成的共识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相关调研和论证,扎实推进“两委”组织法的修改工作。肖金明作会议总结,他认为此次会议研讨广泛而深入,与会人员在“两委”组织法基础概念和范畴、坚持党对村居自治的领导、巩固村居党组织的核心地位、完善村居自治组织体系、提升村居民自治形态和水平等方面的讨论与建议,对“两委”组织法的修改工作具有重要价值,期待理论界与实务界进一步加强对话和沟通,推进“两委”组织法修法工作。
